刑事案件案卷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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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卷構成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案卷構成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另一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類是具有包含關係的,之所以這樣分,是因為它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在偵查階段。律師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一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瞭解案件情況,然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案卷的查詢時期

審查起訴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性鑑定材料就包括法醫鑑定、物價評估報告等等這一類材料。現在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是按照這樣來執行的。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並沒有限定在技術性鑑定材料。這是律師法走在了刑事訴訟法的前面。這是一個法律改革的趨勢,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新的《律師法》並沒有被得到有效地執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夠看到的案件材料也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內的幾乎所有案件材料,北京市的做法給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榜樣的作用。

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瞭解所有的證據,並可以複製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案件開庭之後,檢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這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審的律師有時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審律師能夠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審的律師有時看到的只是“主要證據”。

刑事案件案卷的構成情況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在司法審理過程中,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詢的情況,如果不能對相關案卷進行合理的分類統計,則給司法審理程序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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