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覆行的手續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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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覆行的手續有什麼?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覆行的手續有什麼?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着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一)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三)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五)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協商一致,否則一般都是屬於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

二、什麼方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1、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向工會或者職工説明理由,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再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最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一步 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 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 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 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 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條件,要取得工會的同意。公司和員工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存在法定過失情況時,員工可以不經過公司的同意,直接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向公司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員工存在法定過錯情況,公司可以直接解聘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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