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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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有什麼?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有什麼?

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幾份?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勞動報酬或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需要一式三份,由用人單位保留一份,勞動者自己保留一份,還有一個需要放在勞動者的檔案中。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需要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和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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