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職工工資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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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工傷職工工資待遇如何?

鄭州工傷職工工資待遇如何?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交通、住宿費(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康復性治療費(基金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眼、假牙、輪椅費用(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國家規定標準、基金支付)

6、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7、住院期間護理費(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鄭州的員工如果受傷,不管是否認定為工傷,都不需要自己先墊付醫療費用。而且,在受傷期間,其工資福利依舊存在,不過一般停工留薪的時間不會超過12個月。在工作中,還是要注意個人的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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