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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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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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勞動權益就會受到保護。工人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就開始正式工作,該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如果在這期間工人與單位有糾紛,不想繼續幹下去了,就會向領導提出辭職並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什麼時候?請看下文。

一、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個15日內指的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夠30天后再經過15天,現在不用單位同意,到30天勞動者就可以走人。再過15天單位就必須給勞動者辦理各種手續。包括解除合同證明,是得在遞交辭職報告後等三十天。才能再和別的單位簽訂合同。勞動者的公積金和保險轉交手續等原單位給勞動者辦完各種關係後就可以繳納了。過了三十天以後的十五天之內如果再不給辦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是免費的。勞動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他們不辦就是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有三種情形,即使解除,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首先應明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基於什麼情形,如果屬於即使解除情形,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通知之日起立即生效,如果屬於預告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工會,另外,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後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了三種情形之外,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麼時候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後,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除了員工提出解除之外,還有企業單方面的解除,最常見的就屬企業裁員。若要解除,雙方需要簽訂一份勞動解除合同,解除了之後,工人和企業之前就沒有勞動關係了。之後如果你想繼續呆在這個單位工作,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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