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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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企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國企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國企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而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不論該筆收入有多大,都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是對於職工並非因國有企業破產而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因企業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需要而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果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可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税務機關確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時,可對該收入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即以該筆收入,除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納税。個人在本企業工作的工作年限數,按照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應交納的税款有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二、其他規定,

某國有企業破產,其職工張某於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70000元,該地區的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0元,則張某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應該納税?

張某是因為所在的國有企業破產而解除的勞動合同,因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無論數額多大,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税。所以,儘管張某取得的補償收入偏高,也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工作人員,他們可能在一些具體工作當中,由於自己不認真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和導致一些錯誤,或者説自己的一些平時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公司內部的章程規定那麼就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處理,最直接的後果就是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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