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超兩年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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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超兩年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大病超兩年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大病超過2年,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怎麼算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大病超過兩年,企業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而用人單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未經勞動者的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長期從事本單位的工作,患有職業病,被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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