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請假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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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請假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未請假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合理的,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員工長期請假,單位批准了其請假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規定而勞動者擅自離崗連續超過五日或者六個月內累計超過十日,用人單位據此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予支持。

發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要求其限期回單位報到並參加工作,逾期不歸,後果自負。期限屆滿,即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其一,在試用期內的;

其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其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跟單位請假,又不在單位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合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存在經濟性裁員,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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