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手中有濟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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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手中有濟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員工手中有濟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員工手中是有濟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勞動者原來工作過的用人單位開,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類型為____,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年____個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哪開?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之後,員工手中必須有濟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由勞動者原來所工作的單位開的,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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