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人社局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怎樣在人社局解除勞動合同?

怎樣在人社局解除勞動合同?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賠償?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先提交離職申請,然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最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流程。員工在日常工作中沒有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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