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能否得到雙份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能否得到雙份賠償?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是否能夠得到雙份賠償,例如:職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且無責,職工是否即可以向肇事司機主張賠償,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各省的做法不一,但通常的做法是補差額,即交通事故賠償後,工傷保險補齊遺漏的賠償項目。有的律師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先提起工傷賠償,但大多數情況被仲裁機構中止審理,等待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終結後恢復審理,以適用補差賠償。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如何賠償的問題。

首先,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後,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該解釋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希望該解釋的出台能夠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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