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第二天出車禍 - 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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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第二天出車禍,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相關規定,職工在與單位簽訂合同時,僱傭關係則成立。此後,若該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則屬於工傷,可以向單位申請工傷鑑定,鑑定通過之後即可得到相應的補償。但是對於員工入職第二天出車禍,又有肇事方賠償,此種情況下是否還可以向公司申請工傷鑑定賠償?即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論上就是説: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那麼勞動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又可以向單位請求工傷賠償

2、如果是工傷也是交通事故,工傷和交通可以同時申請賠償

但是我國的政策各地執行不太一樣,一般是採取總額補差的辦法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雙份的,工傷實行補差的原則。京高法發[2007]112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 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賠償問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交通事故而受傷,適用的辦法應該是先由肇事司機賠償,如果是與機動車發生糾紛,若剛好該機動車購買的強制險,則因該交通事故而受傷者還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根據《侵權行為法》,若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則得到的補償是直接與自己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掛鈎的。所以,對於員工入職第二天出車禍的問題,在肇事方賠償後,一般是不可以向公司申請工傷鑑定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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