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補償辦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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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補償辦法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補償辦法有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存在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什麼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存在法律過錯情形,用人單位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前,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用暴力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資,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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