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及工資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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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及工資糾紛如何處理?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及工資糾紛如何處理?

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有勞動事實關係,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是要按照工傷保險來賠償的,具體賠償額要根據工傷保險裏規定的賠償額進行協商賠償,包含誤工費、治療費、營養費等費用。未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們申請工傷認定。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陪人費、生活費等都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再治療完全結束後,做勞動能力傷殘鑑定,並按傷殘鑑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如單位不給於合理賠償,可到勞動部們的勞動仲裁辦起訴維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康復費,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

4、護理費,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不能分不能自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

5、輔助器具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經延長也不超過12個月;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工緻殘,經工傷鑑定傷殘等級後,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的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分別乘以27、25、23、21、18、16、13、11、9、7。

8、傷殘津貼,因工緻殘,經工傷鑑定傷殘等級為一級到六級,賠償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五級、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0、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照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

三、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們申請工傷認定。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陪人費、生活費等都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此時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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