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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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在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即可。但是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內想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到用人單位,三天後可以無條件進行離職,併為其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的相關事項。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什麼是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或者是正式員工期間向單位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三天或者是三十天通知到用人單位,但是相反的情況把並沒有進行規定。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不能達到公司的崗位所要求的崗位職責或者不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的,單位是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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