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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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在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即可。但是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內想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到用人單位,三天後可以無條件進行離職,併為其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的相關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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