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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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之間進行“考察”的一個階段,此時雙方之間需要履行的權利義務還相對比較薄弱。那麼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能解除,試用期內單位應如何解除合同?請看具體內容。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內單位應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在很多時候,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都是進行了諸多保護的,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更多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我們的專業律師會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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