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支付管理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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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當地政府為了某種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徵收屬於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但是徵收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土地徵收後,需要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向被徵地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了規範政府的支付行為,相關國家單位制定了徵地補償支付管理規定。

徵地補償支付管理規定有哪些?

一、徵地補償支付管理規定有哪些?

關於徵地補償費的支付時間問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對此問題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徵地補償費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到位。為了保證農民能夠得到自己的徵地補償費,首先,要求建設項目將徵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其次,徵地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問題。最後,健全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徵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後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徵地批後實施監管。

二、徵地補償費如何發放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户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在政府進行徵地之後,需要採取適當的方式,在徵地方案批准後三個月內一次性發放,且同時需要對被徵地者進行統一安置。若不需要安置的,政府需要提其繳納社保。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是存在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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