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補償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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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土地補償由誰支付?

徵收土地補償由誰支付?

土地被依法徵收後,應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及第26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所有”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户要求當地政府或佔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而且,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徵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①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綜上所述,將農民或者其他的城市居民現有的土地徵收回去之後再給補償必然會引起不滿,因為公民們只會擔心自己的補償是否真的有所保證,但是實際上根據規定關於土地的補償通常都是有專門的土地管理機構支付而不會存在拖欠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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