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收魚塘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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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收魚塘如何賠償  

國家徵收魚塘如何賠償?

(一)徵收土地費用。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四類地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分別為每畝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補助費分別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以縣(市、區)域為單位統一計算,用被徵收的耕地總數除以工程項目涉及的所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數。

2、徵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徵收其它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實行定額補助,按被徵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為基數計算(四類地區的基數每畝分別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1)徵收精養魚塘的,按12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按8倍計算;

(2)徵收園地或者其它經濟林地的,按12倍計算;

(3)徵收其它農用地的,按10倍計算;

(4)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10倍計算;

(5)徵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青苗補助費。徵收農用地的青苗補助費,四類地區每畝分別定額補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徵收土地的排灌設施開發補償費,每畝定額補助1500元。

5、有關規費、税費。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徵收土地的土地用途變更費按現行標準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費按徵地總費用的2%收取,但不超過每畝800元。

6、耕地開墾費。對徵收的耕地,分別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7、土地管理費、土地用途變更費、耕地開墾費由建設單位按標準支付給省國土資源廳,按規定使用。

(二)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

對於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在工程結束後,工程項目功能性使用部分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其餘部分由沿線市、縣政府組織復墾,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如下標準定額補助復墾費。

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參照徵收同類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當地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2、棄土(石)用地。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8000元

綜上所述,關於國家徵收魚塘如何賠償的問題,按規定進行的是定額補助,跟耕地補償的計算方法差不多,徵收魚塘是根據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為基數,同時根據魚塘養殖的不同方式即精養或其他養殖水面,按照基數的12倍或8倍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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