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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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何不同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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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與喪失有何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繼承人在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權之後,若遺產還沒有開始繼承,這樣的情況下,繼承人反悔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之後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但如果遺產已經分配完了,這個時候就不能再反悔。而要是喪失繼承權的話,一旦經過法院作出,就是不能改變,所以喪失繼承權不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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