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有院落的房屋 - 院落就不該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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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的平房被徵收了,可是徵收方沒有補償我關於院子的損失,院子該怎麼補償?”對於院落的補償,大家都是存在疑問的,究竟自己的院落需不需要補償,補償的依據有哪些?不妨看看以下這則案例:

帶有院落的房屋,院落就不該有補償嗎?

陳某和蘇某是鄰居,兩家人房子都是祖輩留下來的青磚瓦房。兩所房子的室內面積也都差不多。不同的是,陳某家的平方有一個大院子,而蘇某家卻是臨街住户,沒有院子。陳某和蘇某幾乎是在陳某家的院子裏玩着長大的。後來,縣城要進行舊城改造,兩家人的房子都被劃入了拆遷範圍。陳某和蘇某商量後決定選擇貨幣補償,拿到補償款後到城區買新房子。後來,政府聘請的房屋評估機構來到他們家對其房屋進行評估。可是,令陳某不解的是,自家的院子並沒有被評估,只有房屋和蘇某家的住房一起被評估出相同的價值。陳某很不滿,她認為這院子也是自己的,為什麼就不評估補償呢?那麼,對於被徵收平方的院落在補償範圍內嗎?

以上這個案例,我相信住在平方並帶有院落的被拆遷户,都遇到過此問題。在房屋進行評估的時候,並沒有將自己的院落連帶着補償,也不知道自己的院落該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徵收房屋補償範圍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也就是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沒有規定院子對應的土地也需要進行補償。但是,對於帶有院落的房屋,拆遷時真的任何補償都沒有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法律對佔用土地使用權是有明確的補償。對於不帶院落的房屋和帶院落的房屋,如果在徵收的時候給予同等的對待,未免不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則,當然在對帶有院落的房屋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評估時根據房屋所有人對院落的使用情況,對院落作出合理的補償。

在2011年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後,最高人民法院也緊急作出了《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覆》,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根據以上案例和法條我們可以知道被徵收人依法房屋院落和空地的補償,應當按照正常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被拆遷人有權依法主張自己的受償權利,評估機構在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時應當將空地、院落的評估結果依法登記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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