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空地、院落也應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筆者接受一些被拆遷户的諮詢與案件代理時發現存在着對於私房中自家院落空地等,在評估與補償中往往被“忽略”或者只給予極低的補償現象,那麼院落是否該補償?應該如何補償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答覆可以説是對此有了定紛止爭的作用,同時這一精神也值得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中借鑑,該答覆如下:

拆遷中空地、院落也應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

(2012)行他字第1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此復。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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