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拆遷方不能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斷水斷電、噪音擾民、被潑灑贓物、被堵鎖眼......被拆遷人朋友看到這些字眼,可能會感受到一陣熟悉的厭惡——這是很多被拆遷人都遇到過的“軟暴力”式逼籤。

哪些行為是拆遷方不能做的

與直接的“硬暴力”強制拆除房屋不同,這些侵權擾民手段更有隱蔽性,被拆遷人想維權卻很難找到依據,老百姓為此不堪其擾,卻又有苦難言。這種軟暴力逼籤的行為有人管嗎?

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發聲:軟暴力是掃黑對象,必受嚴懲!

針對包括徵地拆遷領域在內的各個領域可能存在的,諸如此類的“軟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4月9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中指出,“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這也是許多被拆遷人都曾在拆遷中有過的實際遭遇。《意見》為遭遇“軟暴力”逼籤的被拆遷人提供了有力的維權法律依據;也給試圖通過這些行為向被拆遷人施壓,達到不法拆遷目的的拆遷方敲響了警鐘。

不明身份人員闖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意見》指出,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屬於“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被徵收人同意,強行進入被徵收人家中,或者經被徵收人要求退出仍然賴着不走的行為,有可能會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該款罪的,還將從重處罰。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終審刑事裁定書,指出季某此前指揮他人非法侵入被拆遷人徐先生家中,對徐先生和其家人以及屋中財產進行強行搬離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定駁回了季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季某有期徒刑二年。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憲法保護公民的住宅權利,即使是權力最大的“國王”,也不能不經公民同意,隨意進入他人住宅。

如果被拆遷人遇到拆遷人員,或者拆遷公司僱傭的社會人員強行闖門、毀壞財物,威脅被拆遷人簽字搬遷,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反抗是違法,拆遷方可以關人打人?不存在的!

《意見》中指出,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011年,家住邯鄲市某區的鄭先生,就曾被以協商房屋拆遷事宜為由,被“騙”到當地某商務大樓,遭到不明身份人員強行扣留,並被威脅按照拆遷方要求籤訂補償協議。該案圍繞依法撤銷受脅迫簽訂的拆遷協議展開維權,經過鄭先生及代理律師的努力,鄭先生最終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補償。

事實上除了拆遷協議的簽訂違法之外,拆遷方僱傭社會人員對鄭先生實施非法拘禁,也應當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此次通過《意見》明確,拆遷過程中,拆遷方以限制人身自由、跟蹤被拆遷人家人等手段,向被拆遷人施加心理壓力,以此威脅恐嚇被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搬遷的行為,屬於“軟暴力”型犯罪,是掃黑嚴查嚴懲的對象。

《意見》的實施,意味着除了拆房子、打人毀物之類的“硬暴力”手段之外,拆遷方對被拆遷人實施的其他逼遷手段,也不能逃脱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國家和法律將對這類“軟暴力”犯罪進行嚴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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