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詳實的徵收補償方案 - 提升補償結果還有可能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都有詳實的徵收補償方案,提升補償結果還有可能嗎?

在明律師每天都會接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大量諮詢電話、留言,其中一個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疑問是,針對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地方上都會制定內容十分詳實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裏面有對不同情況房屋、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方式,可謂極為精確。

而徵收方也會反覆強調自己一定會“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釘子户佔便宜”等等。

那麼,依法維權還有必要嗎?提升補償結果,是可能的嗎?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答案是十分明確、肯定的,徵收補償方案雖然看上去很“專業”“嚴謹”,看似不可置疑、撼動,實則是不能成為阻礙被徵收人獲取真正公平、合理補償的大山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11條進一步規定,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由此可知,徵收補償方案既然是地方政府所拿出來的一份針對普遍被徵收人的文件,就不存在先天的“權威性”“不可撼動性”,其本身更不是什麼國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規。

《條例》為被徵收人設置了對其提出意見的權利,為政府設定了進行修改的義務,這就足以説明方案絕不等於最終的公平、合理的補償。

實踐中,過分強調“方案”的權威性的,通常是徵收方的人或已被徵收方“説服”的個別被徵收人,廣大被徵收人切不可輕易掉進這樣的思維陷阱裏面難以自拔。

須知,如果按此思路向後推演,就必然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政府説方案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律師卻説方案存在法律問題,那麼只能説明律師是騙人的……這就等於在基本事實不清的前提下直接把被徵收人一方最需要倚重的維權力量——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給否定了!若事實真的如此,被徵收人豈不是隻能落入任人宰割的境地了麼?

實踐中,經過律師的法律運作,將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直接撤銷的情況都是多次出現的。

所謂的“權威性”,在現階段來説僅僅是一種美好的理想,而絕非現實。

我們可以再舉兩個例子來説明依法維權的必要性和重要價值:方案看上去很詳細,但有兩點,它是沒法“普遍適用”的,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

一是涉案房屋的認定問題。

是不是違建,是否應補償,應給予多少補償,哪些補償哪些不補償……這一直接影響最終補償結果的重大事項,就是需要政府部門的專業認定、處置的,而絕非一份方案就能搞定的事情。

這裏面的“貓膩”之多,相信廣大被徵收人都有切身的體會。

二是房屋價值評估的問題,更是要做到入户實際測量並給出書面評估報告。

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程序、評估人員資質等均是需要嚴格依法依規而為的事項。

實踐中在此環節弄虛作假的情況比比皆是,且即使是東部沿海地區的一些法治環境較好的大城市也不能倖免。

試問,考慮到這兩方面因素,誰還敢説那個“方案”就意味着最終的補償結果呢?事實上,這二者之間,是差着十萬八千里的,方案只是依據,而不是結果。

同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同樣要接受村民提出不同意見甚至舉行聽證會的“檢驗”,確需修改的要進行修改,最終要予以公開。

方案本身,不意味着合法,不意味着合理,更不意味着在合法性存疑的情況下存在先天的權威性。

在明律師想最後強調的是,徵收維權的目的是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不是非要把徵收補償方案之類的紅頭文件撤銷。

事實上,在“方案”的具體實施中,是存在很多依法可以靈活變通的地方的,譬如其中的搬遷獎勵政策等等。

基於此,大家要理解,即便方案真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了,量出來的結果也完全可能是天壤之別。

尤其是對於一套房、一筆補償款就可能改變生活水平、居住質量的老百姓而言,就更是如此。

因此,片面的認為“博弈”就是“耍賴”,是對法律、法規精神的誤讀,更是對依法維權的被徵收人的污衊中傷。

維權有理,維權有據,維權有權,應當成為被社會廣泛認可的原則進而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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