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説土地被強徵只能認命 - 被徵收人又雙叒叕贏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要麼“認命”,要麼“蠻力對抗”,要麼“拖字訣”貫徹到底,這些都是很多農民朋友在遇到不公平的土地徵收時,腦海裏最先冒出來的應對之策。因為大家普遍會覺得,自己根本不懂法律,作為弱勢方依法維權的勝算太低了。

誰説土地被強徵只能認命?被徵收人又雙叒叕贏了

但貴州的這位農民朋友何女士卻不這麼想。當因為無法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因而被剷平了承包耕地和地裏的作物時,何女士迅速做出了積極的應對——委託拆遷律師團經驗豐富的韓建業律師介入案件,幫助自己依法維權。

何女士的這條維權之路並不算一馬平川,但儘管過程中遭遇了挫折,最後的結果仍是極好的——韓律師再一次帶領當事人贏得凱旋,依法確認了徵收方強制徵佔何女士承包土地的行為違法

何女士究竟是如何“反敗為勝”的呢?下面就請大家跟隨拆遷律師的腳步,一同走進這個案子。

第一次訴訟被裁定駁回:市政府否認自己實施了土地徵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土地徵收及前置程序中,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主要的責任主體和相關程序的組織實施主體。

所以在本案中,韓建業律師為何女士專門制定了維權方案——先起訴市政府。

這樣做一方面是因為市政府是徵地的責任主體,從法律上來講屬於本案的適格被告,針對市政府提起訴訟,能更快地將整個維權程序引入正軌;另一方面,就高不就低,市政府參與到訴訟中,能更好地幫助我們梳理出整個徵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市政府通過訴訟過程瞭解到我方遇到的問題,以及我方的意見和主張,也更便於我們為後續與徵收方進行溝通談判爭取有利條件。

在韓律師的指導下,何女士將市政府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在這一次訴訟過程中,市政府否認了自己對何女士的承包地實施過徵收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市政府既然沒有實施過徵收行為,且何女士無法證明對自己的承包地和附着物進行強制徵佔的行為是市政府作出的,那麼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市政府就不是被訴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何女士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因而裁定駁回了何女士的起訴。

拆遷律師提醒農民朋友們,接下來的內容,是何女士維權之路的關鍵轉折點,大家想要學習在這類情況下如何維權的,一定要注意接下來的內容。

早在第一次訴訟開始前,韓建業律師就已經指導何女士針對相關征地項目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

根據信息公開獲取的材料信息,鎮政府此次組織實施的徵地項目,並沒有徵地佔地審批文件,也沒有農用地轉用審批獲批手續。直白地來説,此次徵地是沒有得到批准的,也沒有完成法定的徵地程序,屬於違法徵地。

由於市政府並非具體的實施者,因而其在第一次訴訟中對徵地事實予以了否認,但上訴過程中,韓律師指出:

其一,根據當地鎮政府在徵地之初向何女士送達的案涉《告知書》,足以證明該用地項目已經過被訴市政府批准建設,並由鎮政府組織實施,市政府的相關行為與何女士存在利害關係;

其二,儘管市政府否認了徵地事實,但實際上,在將何女士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強制徵收後,就已經開始了案涉項目的施工建設,徵地行為事實上已經發生;

其三,結合信息公開的結果,該項目應辦理徵地批覆和農用地轉用審批而未辦理,也未依法履行土地徵收程序,有證地之實卻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我方的訴訟意見,並經查明認為,我方已通過充分證據證明,案涉項目是由市政府同意批准建設的,故而其可能與何女士起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二審法院最終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案涉原行政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繼續審理。

案情發展到這裏,原本的戰略性“敗勢”已被成功扭轉,先起訴市政府埋下的伏筆開始發揮作用。經過以上的一系列專業操作,在繼續審理時,我方已經成功地將案涉鎮政府也拉進了這場法律維權之戰,追加其為被告。

繼續審理過程中,鎮政府説項目根本不是“徵地”,你遇到的徵地都有什麼名頭?

實踐生活中農民朋友們可能也會發現,自己遇到的“徵地”有時候並不叫土地徵收,它們會有各種各樣的名義。比如拆遷律師近期在文章中提到的“自願交回承包地”,又比如在本案繼續審理過程中,鎮政府在訴訟中提出的,自己進行的是“農村三變”工作,而非土地徵收。

但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法庭審理認為:

首先,由《通知書》及已經開工的施工建設行為可以推定,鎮政府對何女士的土地實施了徵佔以及強制執行的行為;

其次,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鎮政府實施的案涉徵地佔地行為,已經侵犯了何女士的土地權利,且缺乏必須具備的徵地、佔地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徵佔行為違法;

最後,即使案涉項目已取得合法審批,其對何女士的土地實施強制執行的行為也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的違法問題。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鎮政府強制徵佔何女士承包土地及附着物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了何女士對市政府的起訴。

農民朋友們要牢記:想得到應得的補償和國家賠償,確認強制執行行為違法是關鍵!

在法律的世界裏,咱們想要某個主體對咱們的損失進行賠償,就必須要證明損失是由某個行為造成的,證明這個行為確實是這個主體實施的,依法確認這個行為確實是違法侵權了。

放到何女士的案子裏來説,何女士就要證明自己的土地確實被強制徵佔了,證明相關的徵地和附着物被推的行為是誰作出的,以及這個行為確實是違法侵權的。在這個結論得到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認可後,何女士就能進一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和賠償款項了。

結合韓律師特別為何女士制定的維權方案,我方一開始並沒有直指實施強制徵佔土地行為的鎮政府,而是先起訴了案涉項目的審批主體——市政府,這也為何女士後續成功證明違法徵收行為的存在,以及指出具體的責任主體奠定了基礎,也更有利於何女士後續通過談判或者啟動國家賠償申請程序的方式,將補償“變現”。

其他農民朋友遇到這類情況時,也要明白這個“欲速則不達”的道理。千萬不要認為這一步是浪費時間,上來就直奔主題索要補償,那樣維權效果很可能會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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