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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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徵收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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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徵收土地程序是什麼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沒有簽約的,強制徵收程序即會啟動,但是,啟動強制程序並不等於土地立即會被強徵,這中間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大致會經歷以下程序:

第一步,制定具體補償安置方案並要求被徵收人在一定期限內答覆。在此期間,地方政府一般會組織一到兩次的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進入第二步,申請市、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市、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後,一般先向被徵收人發出《交出土地通知書》,如果被徵收人無動於衷就進入第四步、即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後,應當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既不復議,也沒訴訟,又不簽約的,徵收方就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那麼強制徵收就會隨即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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