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在徵收中的合法權益應當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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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在徵收中的合法權益應當如何保護?

“外嫁女”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所謂“外嫁女”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並未作出不同於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但在實踐中,“外嫁女”獲得徵收補償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遭受侵害。

陳女士原來是是山東某地的村民,成年後嫁到附近的縣城中生活,但户籍並未遷出,2017年,當地政府發佈徵收公告徵收該村集體的宅基地,陳女士的父親與徵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陳女士卻對此事一無所知。根據徵收發佈的補償方案:“……根據我縣城市規劃,西城區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設安置房,而是實行貨幣補償,由村民自行購置商品住房。貨幣補償及獎勵標準如下:(一)房屋安置補償費:對於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下同)安置面積47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償……”但徵收方一直未給予陳女士補償,理由是:“陳某原屬我村第四小組成員,出嫁後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不再承擔小組成員應承擔的義務,現在已不屬於我村民小組成員。”陳女士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徵收方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山東省高院在本案的終審判決中認為:對徵收補償中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

五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

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故此,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所作出的村民會議決定,不能作為否認“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依據。

最終,山東省高院判決責令徵收方作出對陳女士的補償安置決定,維護了陳女士的合法權益,本案可以説是徵收補償中關於“外嫁女”權益問題的經典案例,建議收藏,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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