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徵收拆遷 - 婦女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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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徵收拆遷,婦女權益如何保障?

一、宅基地徵收拆遷,婦女權益如何保障?

第一、女性未婚或者婚嫁後户口未遷出,女性在劃分耕地、分配宅基地時,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應當受到保障。

在遇到徵地拆遷時,因其仍然享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樣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款。

第二、女性婚後户口遷入其他村,在其他村內沒有分派到承包地,在孃家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女性離婚或者喪偶後,還在男方村莊裏生活或者是沒有在新的居住地獲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地不得收回。

這種情況下,女性是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權的,如果遇到徵地拆遷,也有權獲得安置補償。

第三、女性婚後户口遷入小城鎮,可根據女性的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並且,還可以依法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遇到徵地拆遷,自然有獲得合理安置補償的權利。

第四、農村女性嫁入大城市,已落户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此種情況下女性户口已經脱離原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户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户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性在徵收土地裏面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障的,只要户口沒有遷出,而且也是具有分配的權利,那麼任何人都不可以進行阻止,從而獲得賠償,這樣才不會引起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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