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沒證遇徵收麻煩多 - 這兩件事做好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面臨徵收時,廣大農民最關心的就是自己的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因為相較於耕地的補償而言,這才是“大頭”。

宅基地沒證遇徵收麻煩多,這兩件事做好了嗎?

然而問題在於,現實中為數不少的農民朋友的宅基地處於無證狀態,房證沒有,地證也沒有。

而這樣的狀況將可能給自己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製造很多麻煩,甚至可能因此而使得自己的住宅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面臨不予補償的窘境。

那麼,廣大農民朋友究竟該如何未雨綢繆,遵照法律關於宅基地的各項規定報批、使用,進而避免因無證而帶來的困擾呢?本文,在明拆遷律師為大家梳理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第一件事:依法申請報批宅基地,確保獲頒證書有依據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

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

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也就是説,宅基地的申請報批要經歷由村道鄉鎮,再由鄉鎮到縣(市)的逐級報批過程。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的宅基地上房屋在面臨拆遷時政府會以報批程序存在瑕疵、漏洞為由對已經頒發的證件予以撤銷,依據的也正是上述這樣的程序規定。

那麼自然,村民在申請宅基地時嚴格走程序,就是規避今後風險的有效途徑。

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做到“三到場”。

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上述“三到場”,即確保了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審批流程嚴謹、正確,為村民最終獲取宅基地使用權證奠定了基礎。

第二件事:補辦的不能超佔面積

履行了上述申請報批手續,接下來就是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履行其頒證職責了。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規定:

對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即批即辦,在住宅建成並實地檢查合格後(即前述“三到場”的最後一項),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對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

要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發放到農户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各種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

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

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如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必須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而對於宅基地在補辦證書時存在超佔面積情形的,則要依據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後三個時段的不同登記標準原則確定登記面積,完成登記確權頒證工作。

具體規定大家可以自行查閲上述《通知》,這裏就不贅述了。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若按上述程序、步驟進行,被徵收人從理論上應當可以避免宅基地面臨徵收卻處於“無證”狀態的尷尬情況發生,為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提前買個“平安”。

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履行了手續卻仍未獲頒證書的情形,此時若徵收方仍以涉案房屋系無證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補償的話,則是直接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權益。

被徵收人就需要及時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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