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出現的以租代徵坑了不少農民 - 簽字後給人白用幾十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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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我國是非常普遍的,對土地進行徵收時,就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説實話,土地徵收的違法行為也非常多。見的最多的就是走樣的土地流轉——“以租代徵”,以極少的代價拿走農民手裏的土地,租期幾十年,而且往後“租金”説斷就斷。這是一些地方的村幹部經常會做的事。

農村出現的以租代徵坑了不少農民,簽字後給人白用幾十年地

所以,咱們農民朋友一定要注意清楚土地流轉和以租代徵有哪些區別,避免吃虧上當。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拆遷中的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不一樣

首先,從定義上來説:

“以租代徵”是指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減少徵地資金支出,逃避税費和佔補平衡義務

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户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有很多農民對“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的區別並不瞭解,稀裏糊塗簽了協議、訂了合同,自己的土地被侵佔、遭破壞,還感到這是大政策、大形勢,有些農民因此而永遠失去土地,還不能得到合理的安置補償。那“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到底有哪些區別?

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有五大區別

下面,我們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大家詳細盤點。

區別一: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的性質。也就是説之前是農用地,流轉後依然是農用地。《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而“以租代徵”的實質是假借土地流轉之名,改變農用地的性質進行土地開發,在農用地建設永久性建築,對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壞。

區別二:土地流轉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經營,要有能力搞好農業生產、管理好農用地。《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而“以租代徵”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工業製造企業,不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區別三:土地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有權決定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承包地,土地流轉是完全自願進行的。《辦法》第六條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第八條規定:“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户的承包土地。”而“以租代徵”的主體是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經常伴隨有欺騙、強迫甚至暴力。

區別四:土地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這一點不能有任何的迴旋餘地,不可有任何的馬虎。《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而“以租代徵”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會以各種名義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經把土地徵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農民少量的年租金。

區別五:土地流轉是國家積極鼓勵的,專門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各種形式鼓勵農民自願、互利地進行土地流轉。

而“以租代徵”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在土地徵收中,由於村幹部等的暗箱操作,合法的土地流轉一不小心就容易變成違法的以租代徵,農民朋友千萬要小心。土地流轉的收益是穩定且收益成正比的,而以租代徵往往給的錢極少甚至是以一年給多少糧食作為補償,而且租期動輒十多二十年。時間越長,後面的“租金”越難收回甚至會斷掉,咱們農民朋友一定要拒絕以租代徵的違法用地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整理的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知識科普。簡單回顧下,土地徵收中的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的區別包括對土地性質的改變不同、土地使用的方式不同、受讓的主體不同、獲得的收益歸屬不同等。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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