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房屋拆遷這七大重要時間節點 - 高額補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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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存在着許多時間節點,錯過這些節點可能會發生許多法律效果,也就錯過了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救濟途徑。很多當事人在政府徵收土地時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也不知道哪些權利在哪些規定的時間範圍內行使,很多時候,當被徵收方想行使自己的權利去爭取自己的利益時,卻不知道已經錯過了救濟的時間,這往往讓我們律師感到無可奈何。因此瞭解、知曉這些時間節點對於被徵收人來説至關重要。

把握好房屋拆遷這七大重要時間節點,高額補償跑不了

下面拆遷律師為您總結了房屋拆遷案件中七大重要時間節點,幫助您維護、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 擬定徵收補償方案的公示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少於30日。因此如果在實踐中存在未能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進行徵收決定公示,您應當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 針對擬徵收補償方案提出聽證的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被徵收人是有對徵收補償方案提出意見的權利。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大家要知道,我們行使聽證的權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要在告知後5日之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三、 徵收決定公告、救濟時間

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公告,而且如果被徵收人對此決定不服時,應當及時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從這條可以看出,我們申請複議的時間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公告之日起60天之內提出行政複議。

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我們必須要把握好這些時間節點,在存在不滿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四、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機構時點以及評估機構的選擇時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此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徵收房屋的評估時間為徵收機關發佈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如果現實中存在不按照以上時間節點進行房屋價值評估的情況,您應當及時提出反對。

而評估機構的選擇時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時點沒有明確規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且評估機構能夠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則無論是在作出徵收決定之前,還是在之後的補償程序中選定評估機構,都不影響房地產價值的評估,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五、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不滿,進行救濟的時間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不滿進行救濟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要求:

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鑑定。

被徵收人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六、 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的時間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從這條可以看出,我們申請複議的時間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公告之日起60天之內提出行政複議。

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而言,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決定下來時對補償決定不服的,一定要及時的進行法律救濟。

值得注意的是:在補償過程中,當事人對評估程序或結果有異議的,一般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而應對最終的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七、 "強制拆除"的時間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文件時,一定要及時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中止該類文書的法律效力。

根據《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作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您需要注意的重要時間節點,牢記這些時間點能幫助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合理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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