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人是公司是合理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土地使用權人是公司是合理的嗎?

土地使用權人是公司是合理的嗎?

土地使用權人是公司是合理的。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權利,且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人。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土地使用權人實質就是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使用土地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建造或保存建築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的最主要內容。但是,這裏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須在設定土地使用權所限定的目的範圍內進行。一般來説,這一目的範圍即指土地的用途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土地使用者不得改變該土地用途範圍。

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須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權人亦受佔有之保護,並依此享有物上請求權。

2、處分土地使用權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可依其意志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只要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條件,該處分行為即為有效。這裏須特別注意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獲取土地收益

這是指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受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文件,凡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自己佔有使用土地,而且還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由於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極易形成壟斷價格,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產權人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種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地價格加以限制。

4、取回地上物和獲得有關費用之補償

土地使用權就是我們對這一片土地有使用,進行經濟活動的權利。土地使用人肯定是有相關的證件的,比如説土地使用證就是土地使用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證是一個對土地使用權的最直接的證明。所以我們如果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一定要去辦理土地使用證,是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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