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我國公民對土地有使用權,該權利不容任何人侵犯。實踐中會有一些個人或單位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非法佔用他人的土地,在佔用的土地上建設建築物等等,這種做法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作一個詳細瞭解吧。

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

非法佔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於農民非法佔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行政處分

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 “15號令”規定:

(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刑事處罰

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佔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那麼什麼情況算是數量較大和大量毀壞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如果是非法佔用他人土地,會被責令返還,而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的,會被強制拆除。如果非法佔用他人土地的行為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人還會承擔行政處分,如被開除公職等等,侵犯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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