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積金核算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不服公積金核算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不服公積金核算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首先是行政複議保護的行政相關人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法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納入保護範圍,不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此之前的行政複議主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其次是受到行政複議審查的侵權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許多行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所針對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在行政複議中受到審查。常見的侵權具體行政行為有:行政處罰、強制措施、許可行為、確認行為、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行為、侵犯農業承包權的行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不依法辦理證照和給予許可的行為、不依法履行保護義務的行為、不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社會保障費的行為。
二、行政複議申請規定是什麼?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關於公積金方面的一些問題是需要有具體的行政機關來做出核算的,如果對於這樣的一種行政行為不滿意的情況之下,認為其已經嚴重的侵犯到自己所擁有的合法權益,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的,這是符合我們國家行政複議的申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