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轉讓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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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轉讓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一、宅基地轉讓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1、宅基地轉讓僅限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的宅基地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以宅基地流轉也只能夠流轉給農村集體組織內部的成員,而不得轉讓給其他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以及城市居民,雖然國家正在開展宅基地“三權分置”但國家也明確提出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

2、宅基地轉讓需滿足一户一宅條件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農村居民一户只能夠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以在宅基地轉讓時受讓人必須要擁有兩處及以上的宅基地才能進行轉讓(將户口遷出農民除外),而受讓人則必須要沒有宅基地的條件進行!如果受讓人已經擁有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宅基地此類轉讓就不合法!因為其不滿足一户一宅條件!

3、宅基地及房屋需要一併轉讓

目前我國宅基地秉持着地隨房走的原則,所以在宅基地轉讓的時候,不能只轉讓宅基地使用權,而保留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需要同時轉讓,並且需要獲得農村集體組織的同意!

二、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有效?

雖然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具體如下:

(一)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二)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三)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對這類合同,應因違反國家政策而認定為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宅基地轉讓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一定要要與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一併的轉讓,以及需要獲得當地村委會的同意才可以實施轉讓的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以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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