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金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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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國有資源,國家有所有權,我們在獲取土地的使用權的時候是要依法繳納一定的費用的。那麼關於土地使用金是什麼意?土地使用金是相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説的,企業想要獲取土地,國家依法收取使用土地的費用。

土地使用金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金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闢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系計劃經濟下引進外資的過渡性嘗試手段,現因為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

繳納方式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曆日曆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曆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徵,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使用權出讓金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雲南省規定的有關標準。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向中方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由場地開發費(包括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等費用)和土地使用費組成。企業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綜合計算逐年交納。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投資開發雲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衞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中方企事業單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者由中方企事業單位交納場地使用費。

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按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年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使用税和出讓金的區別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徵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

土地使用金國家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即將若干年內的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給土地使用(經營)單位.土地批租的費用,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亦稱土地價款,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每年使用者要向土地出讓人交納使用金.

總之,土地使用金就是外商的投資企業想要獲得土地的權利,國家依法收取其有償使用權利的一個費用,土地的使用金非常容易和土地使用税弄混淆。土地使用税是針對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要繳納的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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