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失蹤怎樣起訴她重婚罪
一、女方失蹤怎樣起訴她重婚罪
如果是以夫妻關係同居或大家公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女方涉嫌重婚罪。男方在掌握有關證據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女方和其他人私奔,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違反了《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重婚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女方和其他人私奔,只是私下同居,並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通姦行為,不能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重婚罪的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違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分配離婚財產時,還應該照顧婚姻中受害的一方進行分配,少分婚姻財產給婚姻重婚罪的犯罪人員。子女的撫養也不應該判處給婚姻重婚罪的當事人,保護子女的身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