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使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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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大家最熟悉不過的了,大家對於土地的使用權也是不陌生的,但是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大家可能並不是特別清楚,對於國有土地使用使的主體是什麼?大家也有疑問,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根據實際的使用情況來決定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是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中的一員。具體的內容可以跟本站小編一起到本文了解一下。

國有土地使用使的主體是什麼

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我國現行立法中,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第80條第1款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沒有提到非公有制單位和個人。同年頒佈的《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增加了個人,但仍未包括非公有制單位。1990年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對用地單位不再區分所有制,也不分境內外,並且包括了個人,使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進一步擴大。1998年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9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肯定了1990年的改革成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範;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範執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流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已取得規劃部門同意,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准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式確定: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已出讓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本文已經針對國有土地使用使的主體是什麼?做出了詳細的回答,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是非常的嚴格的,所有的人必須按照要求來,否則就會被依法剝奪土地使用權,確保土地使用權的規範合理,確保土地資源部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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