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土地使用證抵押還能否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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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土地使用證抵押還能否購買?

開發商土地使用證抵押還能否購買

開發商土地使用證抵押能購買,但存在風險。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七條做了明確的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和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築物視為一併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築物。

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範圍內,因此不屬於抵押財產。

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開發商抵押的是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其抵押效力不及於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對業主而言,該抵押權不影響對住房的所有權。如銀行對開發商請求實現抵押權,僅對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這需要看開發商是否按時還款,若不按時還款對購買者來説是沒有保障的,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第二百三十八條做了明確的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對購房者來説,存在的風險就是開發商到期不能還款銀行行使抵押權時,地上的建築會一起拍賣。

綜述,購房者在購房選擇時要注意房產開發商對房產是否具有絕對的所有權,購房後是否存在風險。決定購房後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購房合同尤其是購買正在建設的房產時,在交齊款項之前也要記住去房管局辦理房產證,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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