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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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不歸個人所有的,相對於國家來説,我們只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就可以在權利土地上進行生產活動。我國土地的使用權獲得方式主要是出讓和劃撥,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劃撥該怎樣理解呢?

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是什麼意思?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劃撥土地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三、劃撥土地使用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四、劃撥土地上建房出售應經政府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其立法目的在於通過對劃撥土地流轉的限制,防止國家利益受損。同時為兼顧維護市場交易正常進行,有條件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效力予以甄別認定。故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產買賣協議認定無效;而如果獲得批准,在補交土地出讓金之後,此時訟爭房產買賣協議書雖涉及劃撥用地上房產的轉讓,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認定有效,可以協助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綜上,劃撥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獲得的一種重要方式,只要符合劃撥用地的標準,經過縣級政府批准就可以獲得該種土地的使用權。大家在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注意諮詢清楚開發商獲取土地的方式,是否符合用地標準。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需要經過政府批准才可以出售。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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