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丟失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丟失怎麼辦?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丟失怎麼辦?

(一)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2、用地證明文件;

3、登記聲明原證遺失作廢的報紙;

4、單位或村委會的證明;

5、法人證明或法人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屬單位產權的需提交此項資料)。

(二)辦理程序

1、土地使用者帶個人身份證(屬單位的需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介紹信、單位證明)到規劃地籍股申請查詢土地登記情況;

2、到恩平報社辦理土地使用證遺失聲明;

3、登報三十日後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

(三)辦理期限

自國土資源局收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資料,沒有説明的為一式一份,屬複印件的需攜備原件校對。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農民對土地擁有使用權的證明性文書,在農民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後,應當妥善保管,避免發生遺失或者損壞。另外,農民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的認定來進行合法的土地開發和利用,如種植相關的土地附着物等,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土地的類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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