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性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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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就意味着大家可以合理利用土地了,大家對土地使用權瞭解的可能不少,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説過債權性土地使用權。和債權有關的土地使用權,其實簡單的説,就是在必要時候,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債權人暫時保留土地使用權,但是不可隨意處置。具體的內容,可以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債權性土地使用權

一、債權性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督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即便是當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也是無效的。 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一致的原則。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所以當地上有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不可能進行單純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房屋產權抵押,而必須將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同時抵押,並按照規定分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房產抵押登記。

關於土地抵押合法憑證。根據(1997)國土(籍)字第2號《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而《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並辦理補發新證手續。過去有的銀行辦理抵押登記,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證書,以為這樣保險,實際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風險。保險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辦理房地產保險,可以確保抵押人的權益。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特別是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權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對地上建築物辦理保險手續,並在保險單上註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於抵押協議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損害,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讓與的賠償或補償請求權,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二、土地使用權能質押麼

所謂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設用地使用權;

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運輸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權;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債務人可以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擔保抵押,獲得資金。同樣,債權人獲得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確保自己的出借資金能夠保障。土地使用權的作用不僅在此,大家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這也是土地使用權債權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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