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人什麼時候納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權人什麼時候納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
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税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税土地,納税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税務機關核實計税。
二、土地使用税免税範圍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税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要看什麼時候能正式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過,每年土地使用税的申報時間可能也不一樣,這個一定要以當地税務機關通知的時間為準,因為一旦逾期納税,必然就會產生滯納金,每年交税的時間應該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