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終止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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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證終止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證終止是什麼意思?

(一)終止日期是提醒使用者國有土地轉讓的期限已到,繼續使用需要提前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續期,如果政府有預期規劃那麼就不會與原使用者續期。

(二)這個續期分為兩種:

1、住宅用地(70年產權),沒有預期規劃的自動續期,有的政府會有通告;

2、其他土地使用性質的,需提前1年向主管土地部門申請續期,否則就會收歸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全民所有制,不是個人所有的。

3、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4、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5、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6、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7、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8、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住宅土地在使用權限期滿後會自動進行續期,但需要重新簽訂土地的轉讓合同,並且還會依照規定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出讓金,只有這樣才能夠正常的使用土地,如果不簽訂不能繼續使用。而繳納出讓費用的具體金額目前沒有一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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