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的終止日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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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日期是提醒使用者國有土地轉讓的期限已到,繼續使用需要提前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續期,如果政府有預期規劃那麼就不會與原使用者續期。這個續期分為兩種:
1、住宅用地(70年產權),沒有預期規劃的自動續期,有的政府會有通告;
2、其他土地使用性質的,需提前1年向主管土地部門申請續期,否則就會收歸國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使用證的終止日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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