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公證需要審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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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房屋拆遷的,在法律範圍內作出了拆遷補償協議之後,很多當事人還會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當然,此時公證處的工作人員需要作出嚴格的審查,而後才會對協議作出公證。

拆遷協議公證需要審查什麼

一、拆遷協議公證需要審查什麼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提交的證件

(2)被拆遷物產權或使用權情況及現狀。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協議條款是否完善、明確,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5)房屋拆遷協議是否已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6)被拆遷物的原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變更,未辦理產權或使用權過户手續的,應依法先辦理過户手續,再辦理公證。

二、申請拆遷協議公證要攜帶相關材料有哪些?

申請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請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l)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代管人、管理人應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

(2)代理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或其他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委託行為不在本公證處轄區的,其委託書應經委託行為地的公證處公證。

(3)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給的房屋拆遷許可證。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還要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4)被拆遷物的產權和使用權證件、現狀及登記表。

(5)補償、安置協議草稿。

(6)其他有關資料。

三、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

(1)房屋產權人已死亡的,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

(2)屬於共有房產的,要注意防止遺漏其他共有人。

(3)根據規定,房屋拆遷協議應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公證處應提醒當事人注意這一點。

當事人不管是就什麼樣的協議申請辦理公證,此時都離不開材料的提供,當然辦理的公證不同,那麼需要事先準備好的材料也就不一樣。而在辦理拆遷協議公證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具體會對有些內容作出審查,滿足條件的才會作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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