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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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終止。一般説來,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使用權人放棄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權人為自然人的,使用權人死亡後無人繼承,也可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而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其中因上述(1)、(2)項情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徵

1、土地使用的出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為基版礎,國家權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變。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取得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中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獨立物權,不同於所有權中單純的使用權能。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只能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土地出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合同中約定為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受讓方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向出讓人支付出讓金為代價,一般在出讓合同簽訂後的法定期限內,由受讓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商品經濟關係。

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然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以上就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土地使用權證它是權益者能否使用、佔用、該土地,並且能夠得到土地收益的相關的證明,保障了土地的合法權益,避免權益者受到其他惡意侵害,並且能增加土地交易的可信度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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