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主要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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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主要有哪些情況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主要有哪些情況

主要有以下五點情況:

1、經批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無償收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知識:

國有土地使用權定義: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簡介: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税(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還有哪些?

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無償收回土地的注意是?

土地閒置的起算時間,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期為依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僅限於城鎮土地;“動工開發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遲開發的”,應指非行政機關的原因造成的延遲。

導致閒置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出讓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沒有明確約定所出讓的土地是土地儲備中心或土地開發公司進行前期拆遷,並按城市總體規劃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電通、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配套的“熟地”;如果沒有約定或出讓的就是“生地”,那麼,“動工開發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遲開發的”就不是行政機關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遲。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土地開發者是否開發,不能只看有沒有開發,還要看是否按約定內容進行開發、是否有資金按期投向項目、投資額與項目是否相適應,以防止開發人用建設的形式掩蓋閒置的實質。

國家自由徵用的存在是由於我們社會中的人民非法使用土地,以及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比人民更好地使用土地。而且這種徵收方式不會損害人的權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也是法律專門規定的,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查閲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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