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地行政徵收環節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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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徵地行政徵收環節具體包括哪些

國家徵地行政徵收環節具體包括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徵用土地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批時,必須有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或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方案、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等,徵用耕地的,還應當有耕地補償方案。並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縣級以下的人民政府和開發商(建設單位)都沒有徵收土地的權利,也不能買賣土地。

二、徵收土地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1、首先由需要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申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持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擬定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後,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徵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並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眾所周知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和集體,並且只有國家和集體才有權利進行徵收土地。徵收土地都是有償的,並且會保證公民的生活質量高於之前,如果低於之前公民的生活質量,當地的政府機關可以申請上調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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